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修订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
一、总则
全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如因病、伤、事、婚、育、丧、探亲等,需要在工作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要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未经审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规定假期未归者,视为旷工。所有请假,均应计入考勤。
二、请假手续及批假权限
(一)教职工请病、事假要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按批假权限进行审批。
(二)学校副校级和中层正职领导请假分别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学校中层副职领导请假分别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回校24小时内销假。
(三)其他行政人员请假7天(含7天,下同)以内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专任教师请假,有课者必须到教务处办理调停手续,请假7天以内者,由院领导审批,7天以内者由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并审批,7天以上者由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并分别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五)教职工按规定的假期休婚假、产假、哺乳假及各种节育手术假,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签字后,分别报教务处(担任教学任务的人员)和人事处备案。
(六)教职工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或事后由本人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三、请假类别、休假时间及待遇
(一) 病假
1.职工请病假,需持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按管理权限报请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病假期间的财政工资及岗位津贴待遇:
凡请病假的人员,病假手续完备的(手续不完备的按事假对待),在一个月内请病假7天(含)以内的,岗位津贴照发,超过的按实际请病假天数减发;超过两个月的,岗贴停发。
财政工资的发放见下表:
病假期(一年内累计) |
病假工资 |
2个月以内 |
发基本工资 |
2-6个月 |
发基本工资90% |
6个月-12个月 |
发基本工资80% |
12个月-24个月 |
停发基本工资 |
24个月以上 |
符合病退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和相关机构鉴定,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
注: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2.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
3.长期病假的以病退处理。
(二)事假
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个人申请,由各部门(学院)批准同意的一种制度。请假须为书面形式,部门(学院)领导审批签字、盖章。凡经批准履行相关手续请事假的人员,其岗贴按实际请事假的日历天数减发。
具体财政工资见下表:
事假期(一年内累计) |
事假待遇 |
30天以内 |
基本工资照发 |
30天以上 |
停发基本工资 |
注: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 产假、哺乳假及各种节育手术假
1.产假:国家规定产假6个月(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家规定的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不能提前或推后。
2.哺乳假:凡计划内生育,有一周岁以下子女的女教职工须哺乳者,单胎职工一般每天可有不超过1个小时的哺乳假,双胎职工成倍增加。
3.各种节育手术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两天,重体力劳动者,手术后一周不做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除产假外另加14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有上述情况的教职工,休假期间财政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婚假
婚假:国家规定假期为21天(路途时间除外,如参加婚检则奖励多休7天)。
(五)丧假
丧假:国家规定假期为3天(路途时间除外)。
(六) 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致伤需休息治疗的,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如实写出报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鉴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工伤假处理。
2.教职工休工伤假期间财政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七)驻村干部、进修学历、公派出国等情形
1.驻村干部财政工资、岗位津贴照发。
2.学历进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进修期间(硕士3年内、博士4年内)财政工资停发,岗贴停发。
3.学校派出进行短期岗位培训的人员,派出培训期间岗位津贴照发。
4.经学校同意并签订协议进行统招研究生(双证)学习的人员,在市区学习期间能够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和相关工作任务、按时参加各种活动和会议,履行岗位职责的,岗位津贴照发。否则,进修学习期间岗位津贴暂停发,待获得双证并按时毕业回校工作及办理各种手续后,按本人岗位津贴的50%进行补发。
(八)探亲待遇
1.根据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凡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探亲都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的郑州市财政工资的基本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四、相关规定
(一)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旷工0.5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旷工1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0%;旷工1.5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20%;旷工2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40%;旷工2.5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60%;旷工3天者减发当月岗位津贴的80%;旷工3.5天者减发当月全部的岗位津贴;旷工4-15天者,减发两个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当年岗位津贴停发。并依据政策规定扣、停发财政工资,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学校予以除名或者辞退处理。
(二)职工有病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恢复工作。
(三)职工休病假、事假或工伤假期间,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凡编造请假理由或病假期间从事社会上其他工作者,一经发现,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限期返校上班,并扣发其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理直至解除公职处分。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期休假、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五)学校各级组织的各种活动,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到未到而又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者,由本单位每次(按0.5天计)减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的5%。
(六)在聘期内既不请假又未承担任何工作和教学任务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者停发财政工资。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附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旷工处理意见表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 位 |
|
姓 名 |
|
请 假 类 别 |
|
请假期限 |
至 |
请 假 事 由 |
|
单 位 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 审 批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专任教师请假3天以上者,要有教务处的审批意见。 |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旷工处理意见表
年 月 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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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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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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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时间 |
至 |
旷工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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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 审 批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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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职工销产假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 位 |
|
姓 名 |
|
请 假 期 限 |
至 |
销 假 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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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计生办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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