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一、总则
考勤是加强学校校风、校纪和各部门工作作风建设的基础,是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基本记录,也是教职工工资调档、校内岗位津贴发放和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考勤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与岗位津贴的核算工作。
(二)考勤员于每月的五日之前将上一个月本单位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核算,经单位主要领导(学院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汇总,逾期不报者,将影响按时核发该单位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的时间。
(三)各单位考勤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所报数据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扣回多发的岗位津贴外,将进行通报。
(四)各单位上报考勤时,应把请假审批手续、考勤汇总表等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报上。(另销产假者须提供医院出生证明,病假者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申请审批手续。)
(五)各单位上报的考勤情况,应包括教职工正常上班、上课、参加各种会议、各种活动、政治和业务学习的考勤。
三、考勤办法
(一)坐班制人员的考勤。凡没有核定教学工作量的人员(含管理系列人员、工勤系列人员和教辅系列人员),每天上班后在各单位签到,单位考勤员对签到情况进行留存备查,每月底对签到结果进行汇总,并根据每个人出勤的情况进行岗位津贴数额的核定,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二)非坐班制人员的考勤。凡有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人员属非坐班制人员。非坐班制人员既要按教学计划对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进行考勤,又要对其参加各种活动、各种会议等非额定工作量的工作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和岗位津贴数额,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
(三)专职辅导员的考勤。专职辅导员属坐班制人员,由各学院和学生处共同负责考勤。各学院将其考勤及岗位津贴核算结果由学生处审核签字后每月五号之前报人事处。
(四)值班考勤
1.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值班考勤的管理。
2.学校值班统一按值班表的签到情况进行值班考勤,校值班领导带班进行督查。
3.各单位安排的值班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进行调休。
4.校值班考勤情况每月由校办进行汇总统计报人事处。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