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大学考试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09-06-11 点击数:

中州大学考试工作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院(部)的考试工作在院长(部主任)领导下进行。主管教学的院长(部主任)和院(部)教学秘书分别任主考和副主考。

第二条 各院(部)应按校历和教学计划编制出本院(部)所属各年级的考试进程表初稿(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监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统一审核后,于考试前两周向全校师生公布执行。考试进程表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条 各院(部)应抽调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监考,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教师,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授课班级的监考。学校派巡视员监考,协助各院(部)检查考试情况。

第四条 期末考试前,各院(部)应召开监考人员及教研室主任会议,明确任务和职责,熟悉并掌握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五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同时还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不得随意缩小,试题要基本覆盖全部教学内容,并使各部分教学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比例,增加考试的可信度。

第六条 在考试结构上,一般可分为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比例可按1:2:1掌握。试题内容要坚持多样化,客观题(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配答题)和主观题(问答题、分析题、论述证明题)都应占一定比例。要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和教学要求合理地增加客观题的比重。主观题的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到评分的准确性。

第七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真正鉴别出不同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使不同水平的学生能拉开档次,作到使优秀学生冒尖、不合格学生淘汰;试题的分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答完为宜。

第八条 命题人要严谨、周密、科学,题意要明确,条件要充分,文字叙述要清楚,措施要简单明了,应达到在考场上无须对试题做任何解释和说明的程度。不得出偏题、怪题。

第九条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命题要注意增加联系社会实践、生产实际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试题,以考核学生的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十条 命题工作在各院(部)领导下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要尽量做到任课教师不为自己授课的班级命题,个别情况下可以指定专人命题,扩大教考分离的范围。考试命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须经教研室主任、院(部)领导审核签字。同一教学大纲、同一进度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教研室本身无法命题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于期中提出报告,经院(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为了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今后凡有条件的学科均应建立试题库。建立试题库是一项十分繁杂的而细致的工作,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自建试题库必须经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后方予以承认和准予使用。凡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将逐步过渡到直接由学校负责命题。

第十二条 笔试的试题应同时命两套并做到题量、覆盖面、难易程度相当,试题内容不得重复,同时都要做出标准答案及准确、合理、规范的评分标准,由各院(部)主考随机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另一套封存后备用。

第十三条 口试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命题组命题,并填写口试命题审批表,经院(部)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题签总数应不少于一个应试班的学生数,全套题签的试题应覆盖课程全部教学内容,每张题签的分量及难易程度应力求均衡,并避免同一题目在不同题签上重复出现,每个题签的题量大致相当于笔试一个小时的题量,每个题签都要做出相应的标准答案,题签及标准答案由教研室负责保管。口试应制定出合理、规范的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的分布统计应近似正态分布。对出现大面积高分或不及格成绩所占比例过高的情况,各院(部)应组织人员对该课程进行考试质量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考前准备

第十五条 试题印刷由各院(部)派专人统一办理。各科试题原稿应提前一周送交文印室。

第十六条 试题印出后,各院(部)派专人领回后按考场人数密封保存,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试卷泄密事故,应立即报告教务处采取措施,并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复习期间,任何教师不得发复习思考提纲,不得圈定复习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考试范围。对于违反纪律的教师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监考守则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遵守考场纪律的教育,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和提示。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批改作业及与监考无关的工作。禁止监考教师使用任何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舞弊现象,应立即没收试卷,令违纪学生退出考场,并及时向主考汇报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时,应即令学生停止答卷,依次退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清点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按统一要求将试卷装订密封,然后与院(部)教学秘书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监考证人员缺席、迟到、擅离职守、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评卷与登分

第二十五条 评卷工作在各院(部)主考、副主考领导下,由各教研室主任组织进行。一般应采取两人以上的分题流水评卷法,要做到准确、客观、实事求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分;评卷地点应设在教研室或固定教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到评卷现场干扰评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卷结束后,应重新将试卷装订好,暂存院(部)办公室,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在未向学生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分数。

第二十七条 试卷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查分、查卷、提分,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如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问,可向院(部)主考提出申请,经主考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研室组织查对。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教学秘书应于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以下材料送交教务处,并办理交接手续:

(1)考场记录;

(2)经登分人员签字后的成绩单原件一份。

第二十九条 经登分人员签字的另外一份成绩单由各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存档。拆封后的试卷由各院(部)统一送交教务处进行保存。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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